游戏越来越“诱人”,是时候建立防沉迷机制了
当技术降低了诱惑的成本,增加了诱惑的吸引力的时候,社会还需要更高的运行规范,如建立更严格的防沉迷机制。
对游戏的批判,已是老生常谈,最近又有公益律师在征集沉迷案例。
就沉迷游戏现象来说,客观地讲,包括游戏在内的玩物,只是一个外因。家庭教育因素、个人性格、甚至大脑生理特征,才是内因。社会总是充满诱惑,淘汰机制始终存在,游戏也是淘汰机制的一部分。很不幸,一部分人就成了被淘汰者。
不过,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、技术飞速发展、市场机制发达的时代。在这个时代下,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技术发展对这类沉迷物的影响,以及对于社会的影响。
电子游戏的出现,很大程度上推进了这种沉迷之物的强度。如今,在市场机制与移动互联网、智能手机的推进下,这种诱惑更是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。
首先,技术使得诱惑的成本降低。以前玩游戏要游戏机、电脑以及场地,而现在一部手机足矣。手机不但降低了游戏设备的成本,而且,手机游戏是针对碎片化的时间设置的,只要心念所至,不管在何时何地都能玩。而一旦开始,就很难结束。
其次,随着技术的发展,专业分化加上市场机制对利润的渴求,有些企业对人性的研究也加深了。很多企业纷纷以各种心理、营销、人类学等理论作为指导,以眼球跟踪技术、大数据技术等作为手段,以便更加了解人性弱点。
更重要的是,移动互联网的出现,使得游戏被带入了社交。而这使得很多人迷恋的游戏中的巅峰感觉,不再是完全虚拟的,而是社会化的,所以也更吸引人。
这是社会沉迷机制前所未有的变化。它变得专业化、技术化、利润化,因此吸引力也变得更大,人群中玩物丧志的这类人比例也会前所未有地扩大。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,是一个新问题——某种程度上,也是一个老问题。美丽新世界的预言,就预示了这点。
从权利角度看,沉迷这种淘汰机制,是基于自由与权利的,人并不是总要做有意义的事,毫无增益的娱乐也有价值。就此看,对于游戏,应该采取市场原则、自由原则、权利原则。
但在自由、权利的底线之上,社会还需要更高的运行规范。特别是当技术降低了诱惑的成本,增加了诱惑的吸引力的时候。
从这个意义上讲,建立更严格的防沉迷机制,提倡市场的道德性,都是合理的。有些事,个人可以做,公司不能做;小公司可以做,大公司不能做;一个成功的公司可以做,一个伟大的公司不能做。这就是市场在自由与权利之上的道德意义与公共意义。